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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欄係物業出租,唔該唔好攪亂晒,亂咁擺ㄣㄅㄊㄎㄘ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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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高官請學下綠色之都漢堡

本帖最後由 icbctrader 於 2010-9-28 22:51 編輯

處理廢物-急不及待(鏗鏘集 Part 4)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VvBp12vipU&feature=related

唔好話做唔到.....請學下決漢堡...人地已經唔再用堆填處理廢物

環保署墨守成規一成不變!! 炒晒班廢柴我們才可鬆一口氣!!!
YOU'LL NEVER WALK 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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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人就好多,但有腦既就冇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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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完佢份報告仲嬲

《2010 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
小 組 委 員 會
因 應 2010 年7 月29 日會議席上所作討論
而 須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一 覽 表
在 上 述 會 議 席 上 , 小 組 委 員 會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
(a) 考 慮 關 閉 日 出 康 城 附 近 兩 個 公 眾 停 車 場 , 並 在 新 界 東 南 堆
填區內劃出地方, 供載滿垃圾的垃圾收集車在該處停泊過
夜;
(b) 就 如 何 改 善 垃 圾 收 集 車 的 設 計 和 保 養 , 以 防 止 垃 圾 在 運 輸
途中濺出和有滲濾污水滴出, 諮詢私營垃圾收集商、垃圾
收集車製造商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 並向小組委員會滙
報諮詢結果;
(c) 說 明 使 環 保 大 道 更 清 潔 的 有 關 措 施 ;
(d) 鼓 勵 市 民 和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使 用 者 使 用 較 厚 的 垃 圾 袋 收 集 垃
圾(尤其是廚餘),並在棄置前妥善綁好袋口,以免滲濾污水
滴出;
(e) 考 慮 即 時 停 止 在 新 界 東 南 堆 填 區 棄 置 來 自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淤
泥;
(f) 考 慮 與 社 會 企 業 結 成 夥 伴 , 把 剩 餘 食 物 分 派 給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以減少廚餘;
(g) 說 明 政 府 當 局 和 郊 野 公 園 及 海 岸 公 園 委 員 會 在 未 來 兩 個 月
內將考慮哪些選址(如有的話),可指定為郊野公園範圍,以
補償從清水灣郊野公園剔除的土地; 及
(h) 考 慮 撤 回《修訂令》,並待氣味緩解措施獲證明有效,以及
西貢區議會和當地居民亦表支持後才重新提交。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1
2010 年8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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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小組委員會
因 應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會 議 上
所 作 討 論 而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關 閉 鄰 近 日 出 康 城 的 兩 個 公 眾 停 車 場
1. 我 們 在 巡 查 接 近 日 出 康 城 的 兩 個 公 眾 停 車 場 時,發現停車
場共有50 個免費的貨車泊車位和52 個免費的私家車泊車位。我
們最近在2010 年8 月17 日上午巡查時,發現有關停車場共泊有
5 輛垃圾收集車,其中3 輛有負載而尾斗亦裝有一些垃圾,並無
壓縮在裝載斗內。此外,在垃圾收集車停泊地面附近,我們找到
垃圾碎屑和污水跡。由於這兩個停車場鄰近日出康城,載有廢物
的垃圾收集車在該處停泊可能對鄰近居民造成氣味滋擾。為避免
這些潛在的氣味滋擾, 並因應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幾位成員的要
求,我們於2010 年8 月24 日去信運輸署,要求他們考慮關閉該
兩個停車場。運輸署回覆說他們巡查過該兩個停車場,發現使用
率很高。因此,運輸署認為沒有足夠交通理據去關閉該兩個停車
場。不過,我們會繼續與運輸署及其它政府部門跟進載有廢物的
垃圾收集車停泊在該兩個停車場所造成的潛在氣味滋擾,從而探
討減少潛在滋擾的可行方法。
2. 至 於 在 新 界 東 南 堆 填 區 劃 出 停車位停泊私營垃圾收集車
過夜之用,我們從實際的可行性、合約上的責任及資產責任的考
慮角度已檢討此建議。從實際的可行性而言,就新界東南堆填區
現有的地盤修建工程、堆填區運作及逐步修復的情況,堆填區沒
有適當地方可用作垃圾收集車通宵停泊。此外,我們十分關注部
分垃圾收集車在廢物運送方面或其裝載的廢物種類不詳(例如易
燃廢物)所引起的潛在火警危險, 而堆填區是嚴禁此等危險狀況
存在。在合約方面,由於承辦商在新界東南堆填區合約條款下的
責任,承辦商是全權負責堆填區內任何活動的一切相關風險。當
考慮到容許私營垃圾收集車停泊的資產責任時,除考慮實際情況
外,我們認為堆填區是不合適的地方作提供垃圾收集車通宵停泊
之用。
改 善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以 避 免 滴 漏 污 水
CB(1)2849/09-10(02)
3. 根 據 運 輸 署 和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環署)提供的資料, 全港
約有320 輛私人垃圾收集車和150 輛政府垃圾收集車。1
4. 根 據 調 查 所 得,為免廢物濺溢及廢水滴漏,所有新購置的
政府垃圾收集車均設有以下裝置:
(a) 以 氣 壓 系 統 驅 動 的 金 屬 車 尾 蓋,在廢物運送過程中可
遮蓋垃圾收集車車尾的尾斗開口。
(b) 垃 圾 收 集 車 車 底 設 有 廢 水 儲 存 缸 , 以 儲 存 從 (已壓縮)
垃圾流出的廢水, 而廢水可經打開的活門排放。
5. 至 於 私 人 的 垃 圾 收 集 車,只有少數配備有上述設備,而加
裝設備在技術上會有困難。鑑於本港私人的垃圾收集車有多款不
同的種類/ 型號,它們的外型、體積、大小、氣動及電子系統的
位置、存有的阻礙物(如車尾燈),以及底盤下可用的空間(供放置
廢水儲存缸)等均各有不同, 故難以就適合安裝於所有垃圾收集
車的金屬車尾蓋及廢水儲存缸訂出標準設計。因此,如要進行加
裝工程,便需為每輛垃圾收集車度身訂造所需的設備。經與業界
商討後,業界表示設計和安裝金屬車尾蓋及廢水儲存缸的費用分
別約為八萬元及一萬元。
6. 我 們 的 研 究 亦 顯 示,車輛在加裝金屬車尾蓋後需相應改動
車尾燈及氣動系統,而加裝廢水儲存缸亦會增加垃圾收集車底盤
的負荷。故視乎改裝規模的大小,有關改裝工程或須事先取得運
輸署的批准及進行驗車。值得留意的是私營的廢物收集商,特別
是只有一輛或二輛垃圾收集車的私營廢物收集商,可能難以承擔
垃圾收集車進行改裝及運輸署驗車程序所需的時間(可能長達數
周), 因他們須同時向客戶履行收集廢物合約訂明的責任。
7. 現 時 並 無 法 例 強 制 規 定 私 人 的垃圾收集車須加裝上述設
備,這點是需要注意的。如上文闡釋,加裝工程會令垃圾收集車
暫停運作達數週,這可能會對小型廢物收集商的生計造成影響。
當我們就強制規定加裝上述設施的可行性進行探討之時,會鼓勵
私營廢物收集商在新購置的垃圾收集車內配置有關設備。至於由
1 我 們 所 指 的「垃圾收集車」是車身設有垃圾壓縮機的專用車輛,清
潔工人可從車尾裝上垃圾,然後以壓縮機壓縮,並存放在裝載斗內。
其他車輛, 例如租用作運送廢物的開頂式貨車, 則不包括在內。
食環署外判的廢物收集合約,我們已要求食環署考慮在其外判合
約中訂明提供的垃圾收集車須配置上述有關設備的可行性。我們
亦會鼓勵物業管理公司在廢物收集服務合約中加入類似的規
定。對於垃圾收集車的保養及清潔問題,我們將繼續透過既定的
溝通渠道與業界保持聯絡,並在堆填區提供車輛洗滌設施,以確
保垃圾收集車獲妥善保養, 以及在運作期間保持整潔。
8. 對 於 有 建 議 指 出,可鼓勵市民及廢物收集服務商使用較厚
的垃圾袋及繫好垃圾袋,以妥善處置廢物,尤其是廚餘,以避免
廢水滴漏,我們會在鼓勵減少廚餘的公共宣傳計劃中,傳遞以上
信息。
提 高 環 保 大 道 的 清 潔 程 度
9. 為 提 高 環 保 大 道 的 清 潔 程 度,新界東南堆填區承辦商已開
始為堆填區入口與坑口迴旋處之間的環保大道提供額外的沖洗
及清掃服務(每日早上8 時至午夜約來回六次), 以補足食環署現
時提供的洗街服務(每日兩次)。此外, 為盡量減少進出堆填區的
垃圾收集車造成的滋擾, 在堆填區的全車身洗滌設施(設計在最
後審定中)投入運作之前, 新界東南堆填區承辦商已設置臨時設
施, 為有關垃圾收集車提供(人手)車身清洗服務。當局亦已根據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 章)加強將軍澳區的執法行動。
如有垃圾收集車弄髒公眾道路,食環署會在具備充分證據下向有
關人士提出檢控。
停 止 在 新 界 東 南 堆 填 區 棄 置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污 泥
10. 為 確 保 堆 填 區 斜 坡 的 穩 定 程 度 維 持 在 安 全 水 平,在堆填區
一併棄置污水處理廠脫水污泥及都市固體廢物和建築廢料是目
前唯一可行的處置方案。香港所有三個策略性堆填區均須接收污
水處理廠的污泥, 因此脫水污泥可按1:10 的規定比例與都市固
體廢物和建築廢料混合。就新界東南堆填區而言,為盡量減少污
泥造成的氣味滋擾,我們已把污泥的棄置量限制在可以處理的水
平。我們就運載安排與渠務署緊密聯繫,並已限制昂船洲污水處
理廠污泥車的抵達時間,以便控制每次棄置的污泥數量,並給予
堆填區營運商足夠時間來覆蓋污泥或將污泥與其他氣味較少的
固體廢物混合。
11. 作 為 一 個 長 遠 的 廢 物 管 理 措 施,環保署正在興建一所處理
污泥的專用設施,採用現代焚化技術以較環保和可持續的方式處
置污泥。污泥處理設施第一期預計在2013 年開始運作。新界東
南堆填區擴展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亦確定不會容許在新界東南
堆填區擴展部分處置污水淤泥。
重 新 分 配 剩 餘 食 物 以 減 少 廚 餘
12. 現 時 , 香 港 有 數 家 非 政 府 機 構營運食物銀行或相關的計
劃,向有需要人士分發食物。除了直接購買食物外,一些非政府
機構亦從食品公司、酒店或街市等商業機構獲取剩餘食物。例
如,由職工盟教育基金籌辦的「食德好」食物回收計劃便是例子
之一,該食物回收計劃是從大埔街市收集剩餘食物及蔬菜,經烹
調後分發予有需要人士。香港政府經社會福利署向有關非政府機
構提供津貼,並資助它們營運食物銀行或食物分發計劃,向有需
要人士分發食物。
13. 環 保 署 已 在 2009 年年底與工商界合作, 推行一個廚餘循
環再造合作計劃,推廣良好的廚餘管理方法。環保署會藉此機會
與工商界探討可否由非政府機構收集工商界的剩餘食物,以分發
給有需要人士及減少需要處置的廚餘。
為 補 償 刪 除 的 土 地 而 擴 展 郊 野 公 園 的 選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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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護署)收到立法會轉介的意見,建議
將數個位於清水灣郊野公園附近的地點納入郊野公園,地點包括
大坳門、五塊田、上洋山、大環頭和竹角。漁護署已按照指定郊
野公園的既定原則和準則,即景觀質素、康樂發展潛力、保育價
值、土地類別、管理成效等,評估上述地點。漁護署將會向郊野
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建議, 大坳門路以上的山坡共約 15 公頃土
地,是一個擴展郊野公園範圍的可行選址。評估結果及建議將於
2010 年9 月21 日的郊野及海岸公園委員會會議上討論。
撤 回 修 訂 令
15. 我 們 在 提 交 有 關 修 訂 令 前,已進行徹底討論和磋商,因此
認為任何延遲引入修訂令的做法都不可取。為回應議員就撤回修
訂令並於稍後重新引入事宜的詢問,我們已徵詢法律意見。由於
已修訂的地圖是由行政會議根據《郊野公園條例》( 第208章)
第13條批准, 行政長官根據第208章第14條( 透過此項修訂令)
指定該已修訂的地圖上所示的範圍為清水灣郊野公園,但行政長
官無權撤回修訂令, 因為這樣做不符合第208章的法定意向及行
政會議根據第208章第13條批准修訂有關地圖的決定。雖然政府
可在立法會動議尋求同意修改有關命令的生效日期,但上述修改
不應對命令的生效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環 境 保 護 署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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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小組委員會
日 出 康 城 領 都 客 務 處 提 交 的 文 件 之 回 應
本 文 件 旨 在 回 應 日 出 康 城 領 都 客 務 處 提 交 的 文 件 :
擴 展 新 界 東 南 堆 填 區 的 理 據
2. 香 港 面 對 的 廢 物 問 題 已 迫 在 眉 睫。為了全面處理本港嚴重的廢物問
題, 政府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發表了《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
(2005–2014)》(政策大綱), 闡述為隨後十年擬訂的整體廢物管理策略。
政策大綱中的廢物管理策略包含避免和減少產生廢物、回收和循環再造
及減少廢物體積。政府亦計劃興建新的綜合廢物管理設施, 採用先進的
熱能及焚化技術, 以有效縮減需棄置廢物的體積。一直以來, 我們都是
以減少產生廢物和循環再造廢物為主要目標和優先推行的工作。然而,
即使推行各項減廢和循環再造措施, 並優先興建綜合廢物管理設施, 以
令設施可於2010 年代中期投入服務, 本港三個堆填區屆時相信已達飽
和或接近飽和。
3. 市 民 普 遍 誤 以 為 在 堆 填 區 或 焚 化 設 施/ 綜合廢物管理設施兩者之
中, 我們只需選擇其一, 便足以處理香港的廢物。但我們必須留意, 即
使是具備先進「轉廢為能」的焚化設施的已發展國家, 仍需利用堆填區
作為不可燃廢物及經焚化/ 其他方法處理的廢物所剩殘餘的最終貯存
地。就提供堆填區容量以應付需求而言, 新界東南堆填區擴展計劃能提
供1 700 萬立方米的堆填區容量, 使堆填區的可用年期延長約六年, 在
時間上得以配合在新界東南區陸續啟用的廢物管理設施, 以處理建築廢
物和都市固體廢物。因此, 為解決我們在廢物處理及處置方面的迫切問
題, 以及確保有足夠的堆填區容量以應付未來的需要, 擴展現有的堆填
區作為廢物所剩殘餘及不可作進一步處理或循環再造廢物的最終貯存
地是有必要的。減少產生廢物和循環再造、綜合廢物管理設施及其他廢
物管理設施全部都是香港全面廢物管理策略中不可或缺的整體構成部
分。
4.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代 中 期 前 減 廢 措 施 尚 未 全 面 實 施 之 際,當局估計2006
年至2025 年間全港整體的堆填區空間的需求大約為二億公噸, 惟這項
估計現已過時。當局繼2005 年頒布政策大綱後, 於2006 年推行建築廢
物處置收費計劃, 同時, 由於整體的經濟氣候有變, 自2000 年代中期
起, 每年的廢物處置量逐步下降。
CB(1)2849/09-10(05)
2
5. 儘 管 廢 物 處 置 量 近 年 來 持 續 減 少 , 但這趨勢不可能無止境持續下
去。舉例來說, 自2008 年起, 建築廢物處置量保持平穩, 每日為3 000
公噸, 但由於未來數年基建工程項目增加, 建築廢物處置量很有可能回
升。都巿固體廢物的廢物源頭分類計劃持續擴展, 以及各自願參與的生
產者責任計劃陸續推行, 均有助改善本港的廢物回收工作。家居廢物的
回收率在2009 年達百分之三十五, 比2004 年的百分之十四增加超過一
倍。在工商業廢物方面, 回收率近年平均保持在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相對
高水平。整體來說, 我們在2009 年的都巿固體廢物回收率為百分之四
十九。政府當局會繼續推行廢物源頭分類措施, 惟估計要進一步改善回
收率會更為艱巨。長遠來說, 廢物處置量有可能隨着人口和經濟增長的
趨勢而變化, 並相信在未來15 年人口和經濟會溫和增長。因此, 我們
在作出規劃時, 要考慮到廢物量有若干程度的增加, 不能冒險地把有關
狀況視作不變。我們亦須考慮到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的減廢量一般約佔廢
物總量的百分之八十, 而百分之二十的殘餘廢物仍須棄置在堆填區。
6. 基 於 以 上 和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目前我們預計三個現有堆填區將
於2010 年代中期至末期逐一填滿。由於區域上的需求及剩餘容量有限,
新界東南堆填區會率先於2013/ 14 年飽和。為解決廢物處理和廢物棄
置這些迫切問題, 並確保有足夠的堆填區容量應付日後需求, 我們需要
擴建三個現有的堆填區, 作為殘餘廢物及不可循環再造或無法進一步處
理的廢物的最終貯存地。
政 策 大 綱 下 的 減 廢 及 廢 物 回 收
7. 政 府 已 在 政 策 大 綱 中 制 訂 一 系 列 減 廢 及 廢 物 回 收 政 策 措 施,當中包
括 (i) 推行廢物源頭分類計劃,鼓勵市民在源頭把廢物分類,以增加收
集本地的可循環再造物料; (ii) 透過創新及科技基金、環境及自然保育
基金和各個為中小型企業而設的基金, 鼓勵發展循環再造技術, 以提升
本地回收業的水平;(iii) 推動政府部門實施環保採購政策,增加對環保
產品及物料的需求,為回收和環保產品及物料提供更多出路;(iv) 推行
生產者責任計劃, 鼓勵市民及業界更積極參與廢物回收行動; (v) 物色
更多合適土地,以短期租約形式供回收商或回收再造業競投;(vi) 發展
環保園, 以業界可負擔的租金, 提供長期土地, 以促進和鼓勵回收再造
業界進行投資; 及 (vii) 透過宣傳及公眾教育鼓勵市民參與減廢及廢物
回收。
8. 如 上 述 第 五 段 提 及,我們在二零零九年的都巿固體廢物回收率已達
百分之四十九。政府會繼續推行上述各項減廢及廢物回收政策措施。
3
新 界 東 南 堆 填 區 擴 展 計 劃 的 交 通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9. 環 保 署 在 2008 年完成新界東南堆填區擴展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環
評)。環評仔細研究擴展計劃對環境的潛在影響, 涵蓋空氣質素(包括氣
味)、生態、噪音、廢物管理、水質、堆填氣體,以及景觀和視覺影響,
並建議有效的緩解措施。環評亦為擴展計劃研究了五個擴建方案。擴建
方案的評估已分別於2008 年3 月4 日和2008 年10 月27 日召開的西貢
區議會及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介紹及討論。空氣質素 (包括氣
味)、噪音和景觀影響的研究涵括將軍澳區 (包括日出康城) 和港島小西
灣區。環評報告顯示, 在實施建議的各項緩解措施後, 擬擴展計劃的預
期環境影響可以接受,而且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 及其
技術備忘錄的有關規定。環評報告已於2008 年4 月獲環境諮詢委員會
接納, 然後在2008 年5 月獲環評條例當局批准。
10. 除 環 評 外 , 環 保 署 亦 已 於 2008 年完成新界東南堆填區擴展計劃的
交通影響評估。結果顯示前往堆填區擴展部分的車輛數目與目前使用新
界東南堆填區的交通流量相近。因此, 當現有的新界東南堆填區關閉及
擴展部分開始運作後, 交通流量會保持不變, 而我們預計擴展部分將不
會造成交通影響。不過, 因受將軍澳區的規劃發展項目影響, 如日出康
城, 即使不計算擴展部分所帶來的交通, 環保大道部分路口的設計交通
流量亦未如理想。對於環保大道其中兩個可能被堆填區擴展計劃影響交
通情況的交匯處, 環保署會進行改善工程, 以便在新界東南堆填區擴展
部分啟用前把問題紓緩。
擴 展 部 分 選 址 (佔用清水灣郊野公園)
11. 政 府 極 為 重 視 保 護 郊 野 公 園,並完全同意應該盡可能保護郊野公園
的完整性。原則上郊野公園不應該用作堆填區, 而徵用郊野公園土地作
為堆填區應是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才考慮的方案。在這種情況下, 在考
慮是否將新界東南堆填區擬議擴展部分延伸進入清水灣郊野公園, 政府
已充份研究有關事件及所有其他方案。政府認為若新界東南堆填區不能
擴建, 其對環境的影響將會十分深遠, 經過多番詳細討論後, 政府認為
別無較好選擇, 可解決迫在眉睫的廢物問題。因此, 在公眾利益的大前
提下, 建議將五公頃清水灣郊野公園土地包括入50 公頃新界東南堆填
區擬議擴展部分。
環 境 保 護 署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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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hinchilla 於 2010-9-27 23:16 編輯

環保署D回覆真係睇到眼火爆! 佢地係唔係當人傻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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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D回覆真係睇到眼火爆! 佢地係唔係當人傻架 !
Chinchilla 發表於 2010-9-27 23:13

HK may continue need landfills (because our EPD firmly believe there is no other way), but what TKO residents demand is to have TKO landfill closed as it is too close to our homes! Don't make the whole HK thinks that TKO residents are selfish and stupid, the selfish one is EPD (just care to do their job in easy ways) and they are the stupid one (they even need expensive electronic noses to prove landfill is stin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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